《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的部分修改
1.抵押权vs.租赁权,民法典第405条对比《物权法》第190条增加了抵押财产出租需转移占有才可对抗抵押权。
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所有权vs.抵押权,民法典第406条对比《物权法》第191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再征得抵押权人同意,通知即可。
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