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记者 王艳珅 通讯员 唐国力) 商家对其开展的促销活动是否拥有“最终解释权”?近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辖区两户商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促销信息进行立案调查。
为了增加人气、提升销售额,不少商家采取发放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个别商家还在促销活动宣传单或优惠券上印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2023年12月,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有户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出现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商家在其使用的代金券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据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并明确提出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
去年以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专项检测、处理投诉举报、加强日常巡查等多种方式,加强涉及消费领域合同类案件的办理,先后查办了辖区健身房、跆拳道馆、瑜伽店等市场主体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等霸王条款类案件5件。
对此,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其实质就是商家在对话中占主导地位,消费者没有话语权,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一切以商家解释为准。“最终解释权”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和手段,于情于理都行不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市民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等条款时,应保留相关证据,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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