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魏先生:前几天我将车辆停放在商铺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结果被处罚。我想了解此次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宿迁市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同时,《宿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我市还建立“一街三方”工作机制,由城管、交警、交通等部门对街道秩序开展联合执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住宅区建筑物之间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施划停车泊位,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施划指导。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方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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